纪委和组织部加强工作联系通气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09-04-29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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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经常沟通信息,交流情况,将干部管理、任用的监督措施落到实处,根据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人事部《关于加强工作联系》的文件精神,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条款,学校纪委与组织部建立工作联系通气制度,暂行办法如下:

    一、相互通报情况

    (一) 组织部在考察考核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工作中,发现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和重要问题,及时向纪委通报。

    (二) 处级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情况、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和民主生活会中关于廉洁自律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由纪委和组织部召开联席会议双向通报。

    (三) 纪委(监察处)立案检查党员和干部的案件,结案并给予(或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纪委(监察处)按有关规定,及时将处分(或免于处分)的决定、本人检查、批准文件及本人对决定的意见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抄送组织部。

    (四) 纪委(监察处)对群众反映强烈尚未调查或经调查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和干部重要的情况,向组织部通报。

    (五) 纪委(监察、审计处)对干部任期和干部离任审计情况及时向组织部通报。

    (六) 双方受理群众来访、来信中涉及党员和干部的情况,要及时互相通报。

    (七) 其他需要互相通报的情况。

    二、互相征求、交换意见

    (一)组织部在聘用、考核干部工作中,及时征求纪委(监察处)的意见。或请纪委派人直接参加考核工作。

    (二) 纪委(监察处)对党员和干部拟给予(或免于)党纪、政纪处分或撤销党纪政纪处分的,在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审批前,征求组织部的意见。

    (三) 双方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履行职责过程中,遇有涉及对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需向对方提出工作建议或需对方支持配合的,要及时进行协调。

    (四) 纪委(监察处)在调查处理干部违纪违法问题通过专项检查时,认为需要采取停职、免职等组织措施,应与组织部交换意见,报学校党委审批。

    (五) 组织部在对干部的考核和管理中,认为需要纪委(监察处)查处或追究纪律责任的,向纪委(监察处)提出建议或意见。

    (六) 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三、联系、协调方式

    (一)纪委和组织部的工作联系、协调主要采取联席会议和保持经常通气联系两种方式,并做好会议及有关记录。

    (二)联席会议主要有两种方式:1、由纪委书记、副书记兼监察审计处处长、组织部长及有关负责同志参加;2、由纪委(监察、审计处)、组织部门负责人参加,必要时邀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

    (三) 联席会议由纪委或组织部牵头召开,每学年召开两次(每年5月、11月),需要时可临时增加,议题由双方提出。

    三、其他问题

    (一)参加会议的成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向外泄露所讨论的内容。会后由纪委和组织部共同向党委汇报。

    (二)本办法中所述的干部一般指处级干部。

    (三)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纪委(监察处)、组织部协商解决。

南京医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南京医科大学组织部

200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