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公用房装修改造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 2013-06-06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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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公用房装修改造管理细则

 

为加强学校公用房装修改造的管理,建立规范的公用房装修改造管理程序,维护校园秩序,确保校园安全、整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南京医科大学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南医大校字[2009]31号)文件精神,制定《南京医科大学公用房装修改造管理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公用房装修改造,是指学校各单位公用房使用人或委托管理人为改善教学、科研、办公、生活、服务环境,对公用房进行装修改造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范围内的所有公用房。凡对公用房进行装修改造和承接公用房装修改造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  新建楼宇原则上不允许装修改造,特殊需求要进行装修改造的,使用部门须报学校批准。

第四条  校内任何单位或部门进行公用房装修改造的,均应办理审批手续,填写《南京医科大学公用房装修改造工程申请表》,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方可实施。对面积较大、需对原有墙体结构进行改变的装修改造,须报校务会研究同意。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是校内修改造工程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施工方案的审核、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单位违章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  工程预算价格超过10万元的装修改造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根据招标管理规定组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不满10万元的装修改造项目,由后勤管理处确定施工单位。实施装修改造的单位可以推荐施工单位,但须取得后勤管理处的认可。

第七条  二万元以上的装修改造项目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工程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款的5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90%,一年后结清尾款。如果总额较小,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

第八条  各单位进行的装修改造以不破坏大楼主体外貌、内部结构和互不干扰为原则,保证结构安全和外观统一。

(一)砖混结构的公用房屋,不得拆除任何墙体,不得损坏梁、柱、楼板等承重部位,不得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或者增设门窗及损坏外墙饰面;

(二)不得随意增加过大的楼地面净荷载,不得在室内无梁部位砌实心砖墙或者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及吊扇;

(三)不得私自遮挡、拆改、损坏、挪用通用消防设施设备、监控设施设备、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四)不得大量使用易燃装饰材料;

(五)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六)不得随意刨凿楼板,不得随意打孔安装设备设施;

(七)不得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或者改线;

(八)不得改变卫生间位置,不得随意破坏防水层;

(九)不得改变给排水管道系统;不得密封共用排水管、排污管的检修口;

(十)不得损坏屋面隔热层,不得在屋面(台)乱搭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公共屋面(台);

(十一)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拆移水、电表。

第九条 承接公用房屋装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

第十条使用单位装修、改造及设备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环保的有关规定,对三废排放、噪音污染、放射性污染、光、磁污染等,要有相应的防护措施,达到环保要求才能使用和运行。

第十一条 为保证建筑物外观完好,需要安装空调的单位须提出申请,由后勤管理处和资产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安装。窗户护栏及防盗网的设置必须经过学校保卫处审批。

第十二条  设备安装有地基要求的,须聘请有资质的专业安装公司,并在设备供应商的协助下进行安装,以达到使用的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  装修改造方案要包含消防部分的设计与施工方案,达到消防部门重新验收要求的,由施工单位负责向消防部门报验;达不到重新验收要求的,由保卫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房屋方可交付使用。装修改造使用明火应事先报保卫处备案,申请《动火证》,签订“防火安全承诺书”,并制定防火安全预案。

第十四条 实施装修改造的单位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对装修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查,承接装修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接受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公用房屋使用单位或委托管理人和承接装修的单位或个人,在进行公用房屋装修过程中,都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对相邻部门、单位正常工作造成影响。

第十六条 承接装修改造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及时清理垃圾,保持环境卫生,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垃圾道、下水道抛弃装修废弃物及其他物品;严禁乱倒垃圾。

第十七条 因进行装修改造而造成相邻公用房屋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承接公用房屋装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八条装修改造完成后,装修单位须填写《南京医科大学公用房装修改造验收单》一式二份,资产管理处对照审批方案对项目实施的有关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者,在限期改正后再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持项目验收单方可到财务处办理工程款的结算,结算金额在二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按学校审计管理规定进行结算审计。

第十九条 未按规定进行申请或者申请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对公用房进行装修改造的,除责令停止施工,学校将给予使用人或委托管理人通报批评;造成的损失,由房屋使用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细则的,立即停止水电供应,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承接装修改造工程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细则有关条款的,给予警告、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屡次违反规定的取消在我校的施工资格;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学校资产管理处。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在学校资产管理处网页表格下载专栏下载)

(一) 南京医科大学公用房装修改造工程申请表

(二) 南京医科大学公用房装修改造验收单

○一二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