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水电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2-03-19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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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进一步加强我校水电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用水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公共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省市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加强对节水节电工作的领导,坚持依法节水、按实收费、定额管理、技术进步和师生参与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适应学校发展的节水节电计划,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合理使用,重复利用,治污减排,保护环境,努力降低全校用水用电支出成本。

第二条 凡在南京医科大学范围内用水用电的校内外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此规定。学校所属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有权检举浪费水电的行为,学校对在节水节电管理、节水节电技术推广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章 水电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学校水电管理实行校节约型校园领导小组、校节水节电工作办公室和基层节水节电管理小组三级管理。

第四条 校节约型校园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资源节约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统筹解决在推进节约型校园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校节水节电办公室具体监督管理全校节水节电工作,直接向校节约型校园领导小组负责,工作地点设在后勤管理处综合管理科。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全校日常用水、用电的检查监管工作;

(二)负责管网线路的维护维修工作;

(三)负责所有供水、供电设备设施的维修与管理工作;

(四)负责日常水、电使用合理性的巡查工作,调整不合理的水、电用量;

(五)负责确定校内各类水电费价格,制定全校各单位年度水电指标,报校节约校园领导小组核定后,下达给各单位执行。

(六)有计划地进行水电网的更新和技术改造,加快水电管理社会化进程,减少能耗和产销差。

(七)负责组织全校师生员工的节能意识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师生的节能意识,培养节约习惯。

第六条 基层节水节电管理由各单位、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成立基层节水节电管理小组。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本部门年度节水节电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上报校节水节电办公室;

(二)负责定期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向节水节电办公室报告、沟通,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和修改方案;

(三)负责本部门用水用电指标分解,并定时考核;

(四)督促部门成员严格依照学校节水节电管理规定,做好宣传工作。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学校各建筑楼内的节水节电的管理由使用部门负责。公共场所节水节电工作由相关物业管理公司和部门负责。教学楼内的公共场所和教室的节水节电工作由相关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教学楼内的实验室、办公室的节水节电工作由具体使用的学院、教研室、职能部门负责。食堂、学生公寓、浴室、洗衣房等场所的节水节电工作由相关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第八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增加水电设备,都必须事先向节水节电办公室书面申请所增内容和容量,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装、变更水电计量装置及其位置。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新建、装饰、改造工程与水电有关的项目,必须符合学校的计量和节能要求,供水供电方案需征求节水节电办公室意见;临时施工用水用电须事先书面申请,装表计量收费;竣工验收需提供水电竣工相关资料,竣工验收后三周内将竣工图复印交节水节电办公室。否则不予通水通电。

第九条 学工处、团委及学生会将节水节电工作纳入学生日常管理工作中,并积极引导和鼓励学生开展校园节约活动。各单位认真做好本单位的节水节电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节水节电意识,落实节水节电管理措施。加强对本单位节水节电工作的检查、督促、考核与管理,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第十条 节水节电工作必须列入物业管理部门的工作考核目标,要做好所管楼宇的节能管理和日常巡视检查工作,做到每天至少巡视检查两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具体工作如下:

(一)加强对自修教室的节能管理,做到按照学生实际需求合理实施分层分区开放自修教室。

(二)每天下班后和假期中原则上停止使用空调、电开水炉。部分电梯采取分层定时管理。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根据学校总体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将节水节电工作纳入本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业绩考核目标, 作为年终干部考核、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重要参考条件和依据。

第四章 水电指标核定和收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根据学校各单位的类别、特点及发展情况,制定和分配各单位水电指标,实行经费包干使用,超额自负,节约提留。

第十三条 每年年初,各单位将上年的在职人数、学生数、教学、科研和实验等情况提供给节水节电办公室。节水节电办公室根据变动情况对水电指标进行调整,报节约型校园领导小组审核后,下达给各单位包干使用,由各单位自行管理超额自负,节约提留。

第十四条 水电指标的制定与核定办法,将参照水电行业部门定额标准、学校近年来实际水电消耗统计结果以及兄弟院校的做法,逐步完善到位。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水电行业收费标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确定校内各类用户水电费执行标准。若遇政策性水电价格调整,学校将按政府规定作相应调整。

表一  南京医科大学水电费价格一览表


类别

教工

住宅

教学科

研行政

学生宿

舍、食堂

经营

单位

建筑

行业

特种

行业

水价

(元/吨)

2.80

2.80

2.80

361

390

445

电价

(元/度)

0.5283

0.5283

0.5283

0.90

0.90

0.90


 第十六条  凡使用我校电网、水网的用户必须服从统一管理,装表计量缴费。对目前尚未装表计量的用户,学校将逐步安装到位。

(一)对需改装、新装水电线路及设施的单位,须经校节水节电办公室批准装表计量后,方可实施供水供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校水电基础设施和设备,不得私拉乱接水电管网。

(二)经营性实体及对外有营业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水电应装表计量并按实缴纳水电费。严格禁止事企不分,或经营性实体挂靠教学行政部门逃交水电费的现象发生,如经查实,除加倍收取逃缴费用外,还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三)各单位借用校内住房短期或长期居住或办公,均应安装水电表,按照学校相关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学生水电指标量含盥洗室、厕所和走廊等公共场所照明用水用电。指标量不含寒暑假,寒暑假用水、用电量按实收费。学生在两校区宿管中心水电缴费处通过“一卡通”系统缴费。

第十八条 住宅用水由水电管理中心按月抄表,报财务处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不能从工资中代扣水费的用户,在收到交费通知后7个工作日之内,自觉到水电管理中心交纳水费。凡拖欠水费不交的用户,只有在结清拖欠的水费后,水电管理中心方可为其提供售水服务,并保留追索相关水费的权力。

第十九条 学校对独立核算的单位、出租门面房、个体经营户、校内商业网点等,全部实行装表计量,先付费后使用。对外出租门面房、个体经营户、校内商业网点等用户,经营前必须到水电管理中心办理用水用电申请并根据经营规模交纳5001000元的水电使用保证金;若用户单位拖欠水电费,节水节电办公室将按合同有关规定停止供水、供电,并要求学校出租部门负责追缴拖欠的水电费。

第二十条 基建工程、维修工程和校园绿化养护等项目用水用电,由项目管理方负责水电使用申请,装表计量,节水节电办公室负责据实回收。若经节水节电办公室确认无法安装计量装置的,按工程(项目)总价款的1.51%上缴水电费。工程(项目)总价款以最终审核、审计决算价为准。在签订合同时,应将水电费有关规定写进合同,工程完工未缴清水电费的,学校财务处按合同规定从工程款中扣取。

第二十一条 所有水电表用户应在水电费缴费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内缴费。

第五章 节水节电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空调的节能管理,使用空调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使用空调时须关闭门窗;

(二)空调设置温度夏季应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2

(三)除特殊需要经批准外,夏季最高气温度低于32(以天气预报温度为依据,下同)、冬季最高气温高于10时,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使用空调;

(四)长时间(20分钟以上)离开室内,应关停空调。

(五) 在假期内,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外,原则上应停止使用空调,特殊情况下需要开启空调时,应经楼宇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和节水节电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热得快、电热水器等电器的节能管理,使用上述设备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禁止在公用场所使用热得快、电热水器、电炒锅、电饭煲、电炉等电器,禁止在实验室使用与实验无关的一切电器。如有违反,没收电器并对使用者处200500元罚款。

(二)确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使用取暖设备、电饭煲、电炉、热得快、电炒锅、电热水器等电器,须报节水节电办公室审批,到节水节电办公室登记备案。否则,一律以违章用电论处。

第二十四条在办公场所和教室尽量少用大功率电器。推广使用节能型产品,把好水、电设备采购关,保证质量好、低耗能的产品进入校园。

第二十五条提高教室利用率,学生自习尽可能集中,杜绝少数学生占用教室浪费电能的现象。

第二十六条强化节水、节电意识,做到人走灯熄,人离水断。要注意养成随手关灯、关水、断电的良好习惯。特别是要随手关闭公共场所无人时的路灯和楼道灯,及时关紧水龙头,办公室、多媒体教室无人工作时应关闭设备电源。

第二十七条锅炉、实验设施等大型设备尽量避开用电高峰期使用。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宿舍内使用电器,应严格执行《南京医科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中相关规定,严格禁止私接乱拉、使用违章电器等现象,违反者按该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共场所、办公室、教职工宿舍不得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一经发现,按电热器设备功率1-3个月的电量缴纳电费。私拉电线造成损失的,一切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条 损坏水电设备按价赔偿工料费;故意损坏者除按价赔偿工料费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工料费1-3倍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使用水电从事经营活动、私接水电、毁坏水电表铅封、私自拆装和移动水电表、以不正当手段使计量装置失准,均为盗窃水电行为。一经查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追缴应缴水电费并处应交水电费五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程序购买、使用水电设施、设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全责。一经发现,责令该用户立即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并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节水节电办公室定期组织节水节电督查,履行对违章用水用电的处罚权。具体如下:

(一)用水设施的漏水率超过5%(按抽查数考核)时,每超过1%对直接责任单位给予500元的经济处罚。因管理不到位或维修不及时,造成漏水量每小时超过10吨以上,按实际损失量的10倍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二)长明灯的处罚:对图书馆、自修教室等公共场所,因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50%以上的区域有长明灯的,首次发现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第二次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领导,并视情况对相应单位予以处罚。对在光照充足的情况下开启照明灯具者,巡查中如首次发现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第二次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领导,责令其改正,并给予处罚。

 (三)物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所管楼宇的节能管理,对违规使用教室、报告厅、会议室、中央空调、电梯、开水炉等设施的行为,一经发现对物业管理部门每次处以年物管费的1%罚款。

第三十四条 节水节电办公室或水电费抄收人员擅自减免用户水电费,或故意少抄、少收用户水电费的,在追究部门负责人领导责任的同时,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追缴全部欠款,并视情节给予相关人员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水电使用单位须按照学校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节水节电管理工作。如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玩忽职守、造成水电资源浪费、财产损失现象的,在依法追缴失计水电费的同时,对有关单位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将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不按时交纳水电费,每日按欠费总额的1‰至3‰收取滞纳金。对违章用电、用水或拒缴水电费的单位和个人,逾期超过30天,经劝阻仍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在追究部门负责人领导责任的同时,节水节电办公室可对该单位或个人实施停水、停电,直至纠正后恢复供水、供电。

第三十七条 查处罚款一律上缴学校财务处,节约型校园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学校规定酌情奖励给相关有功人员。对及时举报偷水、偷电行为或报告水管爆裂、发现暗漏等有功人员,视情况给予每次50500元不等的奖励。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当年节约的水电指标可滚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超指标使用的水电费,年终由财务处在各单位下年工作经费中扣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校节约型校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