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控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2-03-19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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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医大后(2012)3号

 

为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努力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提高校园文明水平,根据教育部、卫生部相关通知精神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将控烟工作纳入学校总体工作规划,每年制订具体的实施计划和工作目标,将责任落实到人,把创建无烟校园与建设文明校园、优化育人环境、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人才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常抓不懈。

第二条 凡在南京医科大学的在职员工和在读学生都必须遵守此规定。学校对在控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章 控烟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学校控烟工作实行控烟领导小组、控烟工作小组和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队伍三级管理。

第四条 南京医科大学控烟领导小组与学校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合署办公。负责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协调各部门开展禁烟的宣传、教育工作,监督落实日常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五条 各院系、职能部门应成立控烟工作小组。在校控烟领导小组指导下,制定本部门年度控烟目标,明确重点工作方向和工作目标,并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习、认识、讨论烟草危害和戒烟方法。

第六条 成立监督员和巡查员队伍。由各部门指定一名监督员,负责本部门控烟监督工作。巡查员由保洁员、物业管理员以及学生代表组成。

监督员工作职责是:

1)在部门控烟工作小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的控烟监督检查;

2)发现本部门职工在非吸烟区吸烟行为应予及时劝阻,并上报本部门控烟工作小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3)发现工作场所摆放烟具应劝阻当事人收起,或将其没收;

4)负责本部门的环境卫生检查,做到无烟灰、烟蒂;

5)控烟监督员向周围人员宣传学校控烟工作。

巡查员工作职责是:

1)在学校控烟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校园内室外和楼宇内公共部位的控烟监督检查;

2)发现有人在非吸烟区吸烟行为应予及时劝阻,告知学校实行控烟。

第三章 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 充分利用健康教育、宣传栏、宣传橱窗、控烟海报等多种形式,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在“5.31世界无烟日”等重大活动中大力开展吸烟危害性的宣传教育,组织观看吸烟引发疾病的病例和造成的后果,邀请专业人员讲解吸烟危害身体的原理和如何采取有力的戒烟措施。

第八条 发挥教师控烟的表率作用。教师在学校的控烟活动中应以身作则、带头戒烟,通过自身的戒烟,教育、带动学生自觉抵制烟草的诱惑。教师不得在学生面前吸烟,并做到相互之间不敬烟,不劝烟,发现学生吸烟,及时劝阻和教育。

第九条 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无烟单位”的评比活动。各学院组织班级开展主题班会,结合社区工作、健康教育、校内外宣传等活动,将远离烟草的思想带入家庭、社区和社会。

 

第四章 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在学校内部分地区设置吸烟区。吸烟区要求设置合理,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室外、通风、偏僻)。吸烟区悬挂、张贴烟草危害的宣传品。

第十一条 校园内除吸烟区外,其他区域为非吸烟区。非吸烟区需做到无烟蒂、无吸烟者。非吸烟区不得摆放烟灰缸及其他烟具。

第十二条 禁止在学生宿舍、教学楼、图书馆、食堂等公共场所和人群密集的地方、办公场所吸烟,全力营造卫生、健康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将吸烟的人群控制在最小程度,

第十三条 全校职工应谢绝外来人员的敬烟,并阻止其在校内非吸烟区内吸烟,同时动员他们早日戒烟,及早远离烟草的毒害。

第十四条 校园内公共区域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和吸烟危害健康的警示语标牌。

第十五条 校内各商业网点禁止出售香烟,禁止悬挂、张贴有关香烟的宣传广告。

第十六条 学校定期开展吸烟问卷调查,以切实掌握全校吸烟人数和比例。

 

第五章 控烟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每年将控烟检查列为爱国卫生检查的重要环节,对于控烟工作不到位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在校内非吸烟区吸烟并被巡查员发现的人员,经制止无效后将取证上网公示。

第十九条 发现有抽烟事实的学生宿舍将不得参与“文明宿舍”的评比。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控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