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2-03-19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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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46号)、《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苏教财〔200948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09145号)和《关于印发<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包干办法(试行)>的通知》(宁人社规【201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大学生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办)。

 长:周亚夫 徐耀初 王长青

副组长:彭  刚 刘晓静 江宁玉 徐  珊 陆美娟

 员:孙厚纯 苏荣建 王苏杰 祖  琴 陈  璐 薛  宇 邵海亚 王建芬

  辉 王  未 施荣根 董选时 瞿丽平 邢美芬

医保办:设在门诊部,设立专职工作人员一名。

二、基本原则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参保自愿、各院(处)组织、政策引导、全面推进的原则;坚持筹资标准、补助标准、保障水平与本市学生儿童基本一致原则;坚持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重点保障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将我校大学生纳入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并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

三、参保范围

我校各类全日制本科大学生(含康达学院、港澳台学生)、非在职统招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均需按本意见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四、筹资标准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筹资由个人和政府共同分担。目前,筹资标准为220/人·年,其中个人缴纳100/人·年,同级财政补助120/人·年。大学生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对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大学生每年需凭低保证明复印件、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确认后交与医保办,统一报市医保中心审核,审核合格后按有关规定执行。首次参保免缴《南京市民卡》卡费。

五、登记缴费

每学年在开学时,医保办会同校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和办理大学生参保登记、缴费等有关业务。

(一)申报登记。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大学生,按要求填写表格,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学校于每年1015日前,完成大学生个人信息采集、资格审核并登记造册,统一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二)缴费时间。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按学年缴费,每学年 9月110月25为缴费期。

(三)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财务处在新学年收学杂费时统一收取。不参加大学生居民医保的大学生,须经本人签字确认,并告知其家长同意,大学生个人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由本人及家庭承担。是否参保以实际缴费为准。

(四)续保管理。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每年应按规定办理续保登记手续。未按规定期限参保或参保中断后续保的大学生,应在下一年度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自缴费次月起满6个月等待期后,方能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和6个月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本人及家庭承担。未续保的大学生在校内、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个人及家庭承担。

(五)每学年1025日后入学、转学的大学生,应及时主动到医保办登记办理,由医保办到市医保中心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大学生参保后发生转学、退学或其他终止学籍情形的,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参保大学生退学或因病办理休学的,可继续享受当期医疗保险待遇直到保障期结束。

(六)参保大学生毕业后由本人持医保卡到市医保中心办理转接手续。参保大学生毕业后次月即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设6个月等待期;符合居民医保参保条件仍愿参加居民医保的,可以其他居民身份继续参加居民医保。

六、保障方式及医疗待遇

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保障期为一个学年(每年91日至次年831日)。

(一)门诊医疗:

1、因病(非大病)需要门诊治疗的,实行门诊医疗费用包干:医保中心下拨的门诊包干费50/.年,发放给学生本人,用于支付参保大学生的普通门诊、人身意外伤害、产前检查等医疗费用,超额部分自理;同级财政下拨的30/.年日常医疗补助资金,分两部分使用(具体方案另行规定):15元作为调节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同学患急病、重病的住院费补助;15元作为住院大病医疗统筹经费和参保大学生意外伤害统筹经费。

2、患有门诊大病(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的参保学生,凭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经主任医师签字、医院盖章同意的《门诊大病申请表》,经医保办报市医保中心备案并办理《门诊大病证》,凭《南京市民卡》和《门诊大病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75%

(二)住院医疗

参保大学生住院,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参照居民医保目录执行,凡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享受相关保障待遇。具体见下表:

 

 

就诊类别

起付标准

费用段

基金支付比例

 

住院

三级医院

500

起付标准以上

80%

 

二级医院

400

起付标准以上

85%

 

一级医院

300

起付标准以上

90%

 

1、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但最低不低于150元。

2、因精神病病种住院治疗的,免收住院起付标准。

3、住院医疗费补助:参保学生一个保障期内,因住院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金额超过3万元的(3万元以上部分),居民医保基金再按40%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

 

说明

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个人缴费年限挂钩。参保缴费第1年,其住院、门诊大病、和生育等医疗费用,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连续缴费每增加1年,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最高可增加到22万元。中断缴费再次参保的,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第一年重新计算

 

 

             

七、就诊及转诊

(一)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到医保办办理转诊手续后,再持《南京市民卡》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抢救不受此限制,但需在住院后三日内到学校医保办备案。否则,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大学生异地实习及寒、暑假期间,因急诊住院可就近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将《南京市民卡》、病历复印件、住院发票、费用明细、出院小结等材料交至医保办,由医保办统一报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

八、不享受医保待遇的几种情形: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二)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费用;

   (三)未经定点首诊医院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费用;

   (四)未经批准、备案的在外地就医发生的费用;

   (五)居民医保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外的费用;

   (六)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七)参保大学生本人违法违规所致伤害;

   (八)自杀、自残;

   (九)出国、出境期间;

   (十)整形、美容手术;

(十一)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

(十二)其他不符合居民医保规定支付范围的。

九、组织实施

学校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做好大学生参保工作,建立协调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协作,确保大学生参保工作顺利进行。

(一)各学院配合学工处、研究生处、医保办做好大学生参保动员宣传、登记、造册、审核及不参保学生认定等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协调大学生参保工作。

(二)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负责做好参保学生的信息采集工作和低保家庭学生认定等工作。

(三)财务处负责做好学生医保个人承担部分费用的收取及相关经费的结算和管理。

(四)教务部门(包括教务处、研究生处、康达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对参保学生进行动态管理,并及时与医保办联系。

(五)门诊部做好医保定点机构资质的申请、医保诊疗范围的培训、转诊登记等日常医疗的管理工作。

(六)医保办加强同各相关部门的联系,做好参保学生信息的最终审核及动态管理,做好与市医保中心的协调、数据上报、咨询、报销等工作。

 

本意见自2010 91 日起实施,原《南京医科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中所涉及的大学生就医报销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解释权在南京医科大学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南京医科大学

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