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医大委〔2012〕17号?xml:namesp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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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各院、部、处、委、办、会、馆、公司、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教育部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提高我校“三重一大”决策科学化水平,学校制定了《南京医科大学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经校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南京医科大学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简称“三重一大”制度),促进领导干部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为学校科学发展提供制度保证,根据《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中共江苏省委《关于构建权力运行监控机制的意见》(苏发〔2010〕20号)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主要内容
本办法的决策制度是指学校领导班子召开的常委(扩大)会、党政联席会等会议决策制度。
(一)重大决策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根据有关规定应当由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贯彻落实;
2.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4.学校重要规章制度;
5.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6.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7.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8.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9.校级以上重要表彰;
10.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1.校办产业的开发和产权变动;
12.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党政机构和学院、校级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2.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3.推荐副处级及其以上的后备干部,区级及其以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4.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国家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投资在100万元及其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及项目变更造价在5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不动产的购置等;
3.100万元及其以上的基建修缮项目;
4.100万元及其以上的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等;
5.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6.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7.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有权调动、使用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用于学校事业发展的银行贷款;
2.金额在50万元及其以上的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经费使用;
3.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金额在50万元及其以上的新增或追加的预算;
4.50万元及其以上捐赠的使用和运作;
5.其他50万元及其以上资金的使用和运作。
二、决策形式
决策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三、基本程序
(一)调研论证。“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凡提出讨论的事项,相关职能部门或主办单位须在充分调查研究、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或解决方案,并经分管校领导审阅认可。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由牵头部门召集相关部门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有关议题材料、会议文件应按要求提前分送与会人员。
(二)议题提出。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校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三)会议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四)会议表决。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五)会议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四、保障机制
(一)“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二)“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在未批准公开前,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
(三)“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集体决策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部门和负责人,并进行督办登记和督办检查。学校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省委教育工委报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四)“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五)“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依纪分别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五、其他
(一)各学院、部门和直属单位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应当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制定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报党委办公室备案。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