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党政部门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暂行办法
为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促进我校党政部门和部门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办法(试行)》和《南京医科大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请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学校直属机构、群团组织、校办产业的检查考核参照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精神,坚持以查促建,以查促改的方针,通过检查考核,不断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进一步推进我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组织领导
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学校党政部门(以下简称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工作,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校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全体校领导、校纪委委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检查考核工作。工作小组组长由校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校纪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校纪委委员、纪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监察处、审计处负责人、二级学院党组织书记等组成。检查考核工作由校纪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监察处具体实施。
三、检查考核时间
部门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检查考核。
四、检查考核对象
党政部门和部门领导干部。
五、检查考核方式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分自查和检查考核两个部分。自查每年一次,部门和部门领导干部在自查的基础上填报《南京医科大学党政部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表》和《南京医科大学党政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表》,于每年中层干部年终考核大会前报送校纪委办公室。部门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检查考核。
六、检查考核内容
(一)对部门的检查考核内容
1、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工作的重视程度、组织力度情况;
2、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情况;
3、决策程序、权力运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4、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情况;
5、对党员干部监督和接受群众监督等情况;
6、信访案件和违规违纪情况。
(二)对领导干部的检查考核内容
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2、执行《廉政准则》情况;
3、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情况;
4、本人和责任对象有无违反纪律受到组织处理的情况。
七、检查考核步骤
(一)准备阶段
1、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提前通知被检查考核部门;
2、接受检查考核部门和部门领导干部对照本办法,分别对本部门和部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有关总结材料、本部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和部门领导干部自查自评材料于接到通知15日内报送校纪委办公室;
3、工作小组于开展检查考核工作前一周发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公告。
(二)考核阶段
1、听取汇报。召开检查考核汇报会,由接受检查考核部门负责人按检查考核要求,汇报本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情况;
2、民主测评。在中层干部述职述廉会上,对部门和部门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测评;
3、查阅资料。工作小组查阅接受检查考核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规章制度、会议记录等有关资料;
4、召开座谈会。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了解接受检查考核部门和部门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5、接待来信来访。检查考核期间,校纪委安排人员受理关于接受检查考核部门和部门领导干部的群众来信来访;
6、考核评分。工作小组依据《南京医科大学党政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表》对接受检查考核部门进行评分。
(三)总结反馈阶段
1、工作小组汇总有关材料,评定考核结果,形成考核意见,向领导小组汇报检查考核工作情况;
2、与接受检查考核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交换检查考核意见;
3、工作小组向接受检查考核部门反馈检查考核结果,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4、接受检查考核部门和部门领导干部在检查考核结果反馈后15天内,针对存在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报送校纪委办公室。部门于考核后的次学期结束前书面向校纪委书面报告整改情况,部门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上报告整改情况;
5、检查考核材料归入中层干部廉政档案。
八、检查考核结果评定与使用
(一)结果评定
部门和部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优秀:部门考核指标评分、民主测评分均分≥90分,各单项指标评分不等于0分;领导干部考核指标评分、民主测评分均分≥90分;
良好:部门考核指标评分、民主测评分均分≥80分,重要单项指标(检查考核表中黑体字部分)评分不等于0分;领导干部考核指标评分、民主测评分均分≥80分;
合格:部门考核指标评分、民主测评分均分≥60分,重要单项指标评分等于0分的不超过5个;领导干部考核指标评分、民主测评分均分≥60分;
不合格:部门考核指标评分、民主测评分有一项<60分,或5个以上重要单项指标评分等于0分;领导干部考核指标评分、民主测评分有一项<60分。
(二)结果使用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分别抄送学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作为部门和部门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1、考核为优秀的部门,予以通报表彰;
2、考核不合格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第一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上级对其诫勉谈话;考核不合格的领导干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并进行诫勉谈话。凡考核不合格的部门和部门领导干部,实行评优评奖、提拔任用“一票否决”。
九、检查考核要求
1、检查考核对象要进一步增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以积极的姿态配合、参与检查考核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自查和接受检查考核的准备工作;部门的总结材料应紧扣考核内容,备查台帐应提供原始资料,力戒形式主义;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认真研究整改措施,切实加以改进;
2、检查考核工作人员要遵守检查考核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不独断专行;不干预被检查考核部门的工作,不处理被检查考核部门的具体工作,重大问题不作个人表态;严格遵守保密和回避制度,不泄露、不扩散检查考核情况和有关谈话内容;检查考核工作结束后,必须将有关检查考核的各种材料、记录交校纪委办公室集中保管。
十、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党政部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表
2.党政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表
3.党政部门和部门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测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