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本科教育质量,加快本科教育的国际化进程,规范本科交流生管理,根据《南京医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科交流生的界定
交流生是指按有关合作协议及各交流学习项目要求,在合作院校交流学习、不以获取接收学校学位为目的的学生。
第二条 组织机构与职责
交流生的选派及管理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以及学生所在学院等共同负责。
1.教务处和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交流生的学分互认与成绩认定以及学籍管理等工作;
2.学生处与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交流生的在校表现鉴定、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交流生的选拔与推荐
学生根据学校公布的交流项目、名额及报名条件等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学校审核后,由学校择优向交流学校推荐,待对方学校录取后签署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交流生选拔的基本条件
交流生的选拔按我校和交流学校的要求择优选派,其基本条件包括: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爱国荣校,有刻苦钻研、奋发进取的精神;
2.无刑事或行政处分;
3.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平均学分绩点排名达到交流学校录取要求;
4.外语水平符合交流学校提出的语言条件;
5.身体健康;有较强的学习生活适应能力。
第五条 交流生的学籍管理
1.交流生的学籍审核按我校教学计划及相关管理规定进行;
2.学生在交换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对方学校的管理规定,接受对方的管理;
3.交流生在外学习期满,应按时回校继续完成原专业学习;
4.交流生如中途中止交流学习计划,须事先向派遣方与接受方分别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自行提前回校的,视造成后果的严重性给于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5.交流生不得自行延长在外学习时间;未经我校批准,逾期不归者,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6. 外校交流生至我校就读,应在我校规定日期内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我校根据双方协议安排交流生的住宿,并负责办理校园卡、学生证、图书证等;
7. 外校交流生在我校就读期间,应接受我校的管理,遵守我校的校纪校规。
第六条 课程的认定和学分转换的基本原则
1.交流生在交流学校选课时应尽量参照我校的教学计划选课,尽量选择与本专业该学年(或该学期)相对应的课程;
2.本着鼓励交流、弹性认定的原则,在对方学校修读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可直接转换,同类别课程可尽量转换;
3.因办学差异造成课程名称、学分、学时等与我校课程有较大出入时,返回我校经过适当补修、考核通过后可予以课程和学分的转换;
4.对无法通过替代完成的必修课程,学生可通过参加我校的重修考试或跟随下一级学习等方式进行补修;
5.短期派出项目(如:文化交流、科研课题、实习、暑期班等),可视具体情况替换为我校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七条 交流生的成绩认定与学分转换程序
1.交流生在派出前应认真填写《南京医科大学交流学生学习计划安排表》(一式三份,由本人、学院与教务处分别存档),经学院和教务处审核认定后实施;
2.交流生应于交流结束后将《南京医科大学交流生成绩认定与学分转换申请表》、交流学校学习成绩单原件、修读课程的大纲及简介等相关材料提交本学院,以便进行成绩认定与学分转换手续;为方便学院及时掌握情况、指导交流生在外有计划地学习,派出一年及以上的交流生须每学期进行成绩认定与学分转换工作。
3.交流生在交流学校修读课程的成绩认定与学分转换工作由学院组织专家组进行;经专家组讨论认定后由分管教学院长审核,在同意转换的课程后面签字盖章,并报教务处审批;
4.教务处审批通过后进行成绩登录;
5.经审批后的《南京医科大学交流生成绩认定与学分转换申请表》和成绩单原件由教务处存档,申请表复印件、成绩单复印件及相关成绩认定材料由交流生所在学院保管。
第八条 交流学习的费用
交流学习期间,交流生仍按我校当年学分制管理办法向我校缴纳相关费用,同时还须按项目要求向对方缴纳有关费用。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12年9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