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医大校[2018]19号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招标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行为,提高招标工作质量,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39号)法规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采购招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招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是为满足校内集中采购招标项目评审工作需要,依据本办法规定组建的评审专家信息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招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纳入评审专家库的人员,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活动。专家库实行分类管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集中采购招标等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和对评审专家库的使用、维护、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审计与法务处负责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日常维护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评审专家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负责评审专家的征集、资格审核、信息维护和业务培训工作;
(三)会同纪委监察处抽取、确定评审专家,组织被抽取的专家参加评审、谈判等活动;
(四)负责评审专家库的建设与动态管理。
第六条 采购招标监督小组负责对评审专家的遴选、抽取、使用、管理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章 评审专家库组建管理
第七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 学校评审专家库同时面向校内和校外选聘评审专家。入库专家库名单由审计与法务处提交至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并在审计与法务处备案。
第九条 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
第十条 审计与法务处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评审专家平时履职情况实行阶梯抽取概率,一般每年资格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专家可续聘。
第三章评审专家库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
(一)审计与法务处会同纪委监察处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评审专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二)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使用单位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合格、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使用;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可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单位推荐专家,也可申请选取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成员参与其评审活动。
第十二条 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在开标前一天进行。
采购招投标监督小组将抽取、确定结果记录备案,并由经办人审核签字。审计与法务处负责将评审时间、地点等通知已抽取、确定的评审专家。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开始前签署书面声明书,承诺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回避事项规定,评审专家书面声明书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项目使用单位、承办单位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向审计与法务处提出,由采购招投标监督小组要求其回避。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使用单位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第十五条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招标监督小组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直接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招投标监督小组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或谈判、询价、磋商工作组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一)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招标监督小组书面说明情况;
(二)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三)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采购招标监督小组报告;
(四)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采购招标监督小组举报。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参与招标活动的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评审活动完成后,审计与法务处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做出标注。
第十九条 评审活动结束后,参照《南京医科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南医大校〔2016〕72号)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相应的报酬。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第四章 评审专家库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出现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经采购招标监督小组审定后,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警告;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禁止其参加校内集中采购招标项目的评审活动;
(二)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禁止其参加校内集中采购招标项目的评审活动;
(三)评审专家收受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其参加校内集中采购评审活动;涉嫌犯罪的,由学校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其评审意见无效;有违法违规所得的,没收违法违规所得;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四)收受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七)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校内集中采购招标公信力的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评审专家抽取、选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与法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南京医科大学采购招标项目评审专家登记表.doc附件2:南京医科大学采购招标项目评审专家分类目录.docx附件3:南京医科大学采购招标项目评审专家使用登记表.doc附件4:南京医科大学采购招标项目评委声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