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固定资产损坏、遗失赔偿实施细则(南医大校[2020]137号)
发布时间: 2020-12-30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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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管理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南京医科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各级单位及资产管理员负有对固定资产的监管职能确保本单位固定资产“账实相符”;资产保管人是固定资产的直接责任人,应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对个人名下固定资产负责保管、维护并根据学院要求进行不定期盘点,防止失损坏。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失的,均应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 报损报失办法

  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遗失的,在事故发生后使用人或保管人应先查明原因,并在三天内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各单位应及时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填写《南京医科大学固定资产损坏失情况报告表》,提出处理意见,在两周内报送资产和产业管理处

 固定资产因被盗导致失的,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同时报资产和产业管理处后可凭《公安机关立案受理通知书》或学校保卫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各单位确定固定资产使用人或保管人应承担的责任,在两周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到资产和产业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大型精密固定资产损坏失,由各单位会同资产和产业管理处,聘请专家组成调查组调查事件缘由形成统一处理意见,并登记备案。

 各单位固定资产损坏失,应按规定及时上报,没有及时上报,一经发现,将追究所在单位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三章 赔偿界定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应予以赔偿:

(一)擅自移动、使用、拆卸、改装固定资产的;

(二)擅自将固定资产公物私用的;

(三)不遵守操作规程或尚未掌握操作技术,轻率使用的;

(四)在实验过程中不听从指导的;

(五)管理或指导人员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而造成损坏的;

(六)维保期内不如实上报固定资产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

(七)其它主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固定资产遗失事故,应予赔偿:

(一)因保管不善,防范不严,造成固定资产遗失或被盗的;

(二)教师出面为学生借用固定资产,学生遗失或毕业时仍未还的;

(三)各部门内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因离职、退休或调整岗位,未及时办理调剂、移交手续,导致固定资产遗失的;

(四)公物私用后造成固定资产遗失的。

(五)其他人为原因造成固定资产遗失的。

第九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遗失的,可免予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不可控或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且实验前已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仍难以避免而发生的损坏;

(二)由于固定资产本身的原因(如:技术落后固定资产老化等),在正常使用或保管条件下发生的自然损坏;

(三)教学、科研需要进行的探索性、破坏性、拆解性实验,或科研性质决定一次性使用的固定资产,事先已向实验室负责人及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并经确认的;

(四)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的固定资产被盗,已向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报案,并有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五)因自然灾害、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原因造成固定资产的意外损坏、损失;

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的意外损坏、损失

第四章赔偿原则及折价办法

第十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坏失,赔偿的估价原则:

(一)损坏固定资产零配件的,赔偿零配件的损失价值;局部损坏且可以修复的,赔偿修理费用

(二)固定资产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降级降档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赔偿降级降档的损失价值;

因损坏导致不能使用或失的在用固定资产,应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计算折算损失值并予以赔偿。

(四)损坏、遗失固定资产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个人责任大小按比例分担赔偿费。

第十一条 针对设备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按国家和江苏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类固定资产已使用年限自设备登记入账日期开始计算,至损坏或失事故发生日期为止。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折算损失值的计算:

1、计算公式:固定资产损失价=[(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折旧年限]×(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

2、达到或超过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折算损失值按其净残值计算净残值按固定资产原值的5%~10%计算。

稀缺贵重的及实际残值较高的固定资产净残值应就高计算。对超过折旧年限的通用且实际残值较低的电子类设备,净残值应就计算。

第十四条 对涉及民用的折旧期内设备,如: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摄像机、照相机、电视机、打印机、传真机、空调机等固定资产,发生损坏、失事故时,各单位应从严计价赔偿。

第十五条 特殊固定资产(如文物等)或特殊情况下赔偿金额,不受上述限制,应根据相关制度进行赔偿。

第五章 赔偿缴款及账务处理

第十 各单位提出赔偿处理意见,资产和产业管理处进行调查审核监督后,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 资产和产业管理处根据赔偿批准意见,统一开出《固定资产损坏及失赔偿通知单》。各单位接到赔偿通知单后,负责通知赔偿并要求其个月内办理赔偿缴款手续。若赔偿金额较大,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者,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资产和产业管理处审批,可在半年内分期缴纳。

第十 对无故拖延,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在校职工由学校财务处直接从本人工资中代扣,学生则暂发毕业证,直至交清相应赔付款项。

第十 固定资产损坏或失赔偿应由个人赔付,不得用公款赔

二十 固定资产损坏、失的赔偿缴款手续统一在学校财务处办理。赔偿费用计入固定资产残值收入。资产和产业管理处依据赔偿处理意见及财务交款凭据进行固定资产减值或注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 细则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法规或规定执行。

第二十 细则资产和产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 细则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南京医科大学固定资产损坏、遗失情况报告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