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提升学校信息化水平,根据国家及相关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信息化工作包括应用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信息化基础设施、信息系统、信息化资源、网络安全等建设、运行、服务相关内容,以及相应的规范与标准等。
第三条 信息化工作总体目标是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规范信息化运行和服务,消除信息孤岛,推进流程再造,提升资源共享水平和使用效率,确保网络安全与系统稳定运行,为学校建设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第四条 学校信息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统一领导、谋划、部署全校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以下简称信息化处),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规章制度;
(三)审议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部门职责及考核机制;
(四)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对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
第七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是学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具体责任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学校信息化建设发展的年度工作计划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具体实施;
(二)负责组织学校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批与经费预算管理;
(三)负责制定数据标准和规范;
(四)负责信息化基础设施、基础平台以及公共资源的建设与管理,为学校提供信息技术支撑和服务。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是学校信息化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应明确具体负责信息化工作的分管领导与信息管理员。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部门业务系统建设与推广,部门信息管理员负责部门相关信息系统或网站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以及相关业务系统数据和网站信息的采集、更新和维护,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实时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 信息化工作应纳入部门工作考核范围,学校各部门应在每年的工作计划和总结中写明信息化工作的内容。
第十条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专家咨询组是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咨询机构。主要职责是对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中可能遇到的重大问题提供技术咨询。
第三章 信息化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应用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信息化资源,包括基础设施、信息系统、软件与数字资源、网络安全平台等建设以及信息化服务项目。
第十二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应按照学校总体信息化规划要求,按照“谁需要、谁立项、谁建设、谁维护”的原则执行,并实行归口管理。
第十三条 信息化处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批、技术评估以及技术支持等,信息化项目建设须通过信息化处需求分析和立项评审后方可实施,项目验收须通过信息化处技术评估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
第十四条财务处负责信息化项目经费的落实与管理,并根据合同执行情况支付项目款。
第十五条资产和产业管理处负责信息化项目采购及验收,并根据验收结果予以资产入账。
第十六条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新建设楼宇及改造、扩建等基建项目中的网络建设项目管理。建设方案和网络项目验收须经过信息化处审批。
第十七条保卫处负责学校安防监控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相关建设方案和网络项目验收须经过信息化处审批。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部门具体负责信息化项目的需求调研、立项申报、项目实施以及运行维护等工作。对于多单位协同开展的信息化项目,由各单位协商确定立项单位,由立项单位组织项目建设,其他相关单位协助立项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章 信息化基础设施
第十九条 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各类网络弱电工程建设与升级改造、校园主干光缆以及有线、无线网络建设、各类网络接入以及安防监控系统等。
第二十条 学校新建、扩建和大修楼宇内和楼宇之间的综合布线及基础网络系统由后勤管理处会同信息化处统一规划、立项、建设,各类安防监控系统由保卫处会同信息化处统一规划、立项、建设。楼宇综合布线系统及楼宇网络设备的后期维护和维修由信息化处负责实施,安防监控系统的维护和维修由保卫处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 校园网基础设施和应用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信息化处提交施工图和测试报告,并由信息化处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校园网。
第二十二条 学校新建、扩建或修缮的多媒体教室,由信息化处会同研究生院、教务处、后勤管理处统一规划、立项、建设。智慧教室由教务处会同信息化处、研究生院、后勤管理处统一规划、立项、建设。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采购信息化相关硬件以及接入校园网络的相关设备应选择业内的主流产品,且须符合校园网的接入标准。
第二十四条 为提高服务器和存储系统的利用率,便于管理,服务器和存储系统由信息化处统一规划,实行集中管理和运维,原则上各单位不得单独采购。
第五章 信息化软件系统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信息化软件系统建设包括各类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涉及全校业务范围的应用系统及应用平台的采购、开发、集成或维护(不包括仅供各部门自己使用的专业软件、操作系统、二级单位网站),各类中间件、数据库等建设以及后期的维护保养和升级。
第二十六条 信息化处在软件系统的需求分析、技术方案制定、系统开发或购置、安装及测试等阶段具有管理与技术指导职责。
第二十七条 信息化软件系统建设必须执行学校的信息化建设规范和标准,必须确保与学校统一数据平台、综合服务门户、统一身份认证等公共平台有效稳定的对接、集成和数据共享。
第二十八条 项目申请和立项。信息系统软件申请单位要进行广泛的需求调研,明确建设目标,进行业务流程梳理和优化,填写立项申请书,提交信息化处审批。信息化处根据信息化建设规划对该项目的系统需求、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计划进行论证和审核。
第二十九条 采购与建设。校级信息系统由信息化处会同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建设,其它项目由申请部门按要求建设,信息化处进行监管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校级信息系统软件建设项目验收由信息化处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 资料归档。信息化应用系统建设部门应将有关的主要技术文档资料提交信息化处备案归档。新建子系统必须要求开发商或供应商提供其数据库结构和相关文档,同步到共享数据库中的公共数据必须符合学校数据标准。
第三十二条 经费管理。对于验收合格的项目方可按合同约定支付项目进度款。
第六章 信息化资源管理
第三十三条 信息化资源建设包括各类数字教学资源的平台与内容建设、数字图书馆资源的平台与内容建设、数字档案资源的平台内容建设和正版化软件资源建设等。
第三十四条 数字教学资源平台建设由教务处负责,教学资源内容建设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等部门分别负责。
第三十五条 数字图书资源平台和内容建设由图书馆负责。
第三十六条 数字档案资源平台和内容建设由档案馆负责。
第三十七条 正版化软件和公共服务性软件资源建设由信息化处负责。
第七章 数据标准与数据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学校各类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统一的数据标准。新建信息系统应按照学校的数据标准建设方可上线;对于不符合学校数据标准已建成上线的信息系统,应按照学校数据标准限期整改。
第三十九条坚持“一数一源、同源共享”,数据生产单位应保证产生的各项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标准,并向校级数据中心及时同步本单位应用系统的业务数据。
第四十条信息系统运行中产生的各项数据是学校的无形资产和战略资源,应纳入学校统一管理范畴。信息化建设中自行制作的各类信息化资源是学校数据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版权归学校所有。
第四十一条信息化处负责制定和发布各类数据标准,对数据标准的编制过程实施统一管理;负责建设校级数据中心,并对学校各应用系统的业务数据进行抽取、复制、整合、共享、分发,面向各单位及用户开展数据服务。
第八章 通信资源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的通信资源,包括学校各校区内的通信基站场地、无线频谱、弱电管网、弱电间和桥架等资源。
第四十三条通信运营商在学校进行的移动通信基站、室内分布系统等建设应向校方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建设。
第四十四条通信运营商对其部署建设的移动通信基站、室内分布系统及机房设备间等进行日常必要性检查和维护时,应提前向信息化处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在学校相关人员陪同下到现场作业。
第九章 网站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五条 宣传部负责学校网站总体规划设计、网站版面架构并负责信息内容的审核和监管;英文主页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指导建设;信息化处负责网站建设与维护,负责保证学校网站稳定可靠运行。
第四十六条二级网站是指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建立的网页。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网页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网络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发现和清除不良信息,以确保网络安全。信息化处负责对部门网络管理员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
第四十七条 建立二级网站定期检查评比考核制度。由信息化处负责组织评委对二级网站进行定期检查评比,网站评比成绩作为部门信息化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章 校园网络信息发布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 校园网络发布的信息包括学校规划、建设、发展的有关信息,为实现学校发展总体目标的重要新闻、重要公告,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信息,描述学校基本状况的各种基本信息等。学校网站及各类二级网站是校园网络信息发布的重要载体。校园网络信息按发布的主要对象和范围分为如下几大类:(一)面向社会公众的信息;(二)面向校园网用户的信息;(三)面向本单位、本部门的信息;(四)面向有关单位、部门的信息;(五)面向师生员工个人的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网站信息发布遵循“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原则。在学校主网站上发布全校性重要信息必须经党委宣传部审核后方可发布;各部门发布的信息或本部门的网页由该部门负责信息管理的领导审核。未经审核的信息或网页不得擅自在网上发布。
第五十条 宣传部会同党委(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团委、保卫处、信息化处共同负责校园网站信息安全工作,由宣传部负责信息筛查工作。对学校网站、二级网站、各种互动版块出现的不良信息,网络管理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管理制度、技术规范以及学校规定,及时予以取证和删除。
第五十一条 信息发布过程中因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发布部门负责人审核不严失职渎职造成发布错误信息或泄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奖惩机制
第五十二条学校每年组织信息化工作先进单位及个人的评选表彰,评选范围包括在信息化项目建设、信息化系统应用、网络安全、信息化宣传推广及意见反馈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三条对于在信息化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信息化工作中的安全管理要求,参照《南京医科大学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