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第82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访问互联网的用户需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否则网络运营或管理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为贯彻国家公安部、教育部的相关文件和省市公安、教育等部门要求,进一步规范校园网络管理,确保网络与信息安全,合理利用校园网资源,保障校园网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结合我校网络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所有通过校园网访问互联网的用户必须进行实名注册登记,注册登记信息审核通过后,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给每个登记用户分配上网账号及IP,用户使用个人账号上网。
二、所有通过校园网访问互联网的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网络安全保密制度,并对其开通账号的网络行为承担独立的责任。应自觉维护校园网运行的安全,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网络安全监督检查、调查取证。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不得进行任何干扰其他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或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如散布计算机病毒、恶意攻击入侵网站系统或网络设备等,对由此造成的侵害或损失,将视情节严重报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处置,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置。
四、所有通过校园网访问互联网的用户应履行诚信义务,不得以代理的方式(包括软硬件方式的路由器或代理服务器)向他人二级分配IP地址,提供网络访问渠道;禁止将帐号用于商业目的。
五、系统将用户的上网行为进行记录,如果用户的网络访问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上网记录将作为处罚的依据。用户违法使用网络的行为将以上网账号或IP为认定依据,首先追究账号所有人的责任。因此上网账号严禁借给他人使用,更不允许多人共用同一上网账号。
六、新进教职工凭教工号开通一卡通账号,领取校园卡,凭校园卡向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申请开通上网账号。
七、新生入学凭学号开通一卡通账号。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根据学号审核相关信息后自动开通账号。
八、为方便教学和实验活动的开展,校内公共机房等实验场所进行互联网访问时,必须先向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备案申请。在此期间的互联网访问记录及用户的使用情况由机房及实验室的所在部门提供保障。要求必须保留6个月以上的上网日志,以及每台计算机不同时段的用户使用信息(即什么人在什么时段使用了哪台计算机以及计算机的IP地址)。如果不能提供这种日志和用户信息记录的机房,学校不允许开放使用外网。
九、校内外籍师生上网也实行实名制管理。外籍人员身份信息由国际教育学院或外籍师生所在学院进行身份验证和审核。
十、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部门专属上网账号,部门专属上网账号需与具体管理人员进行绑定。获批的账号及对应的上网情况由申请部门负责,出现任何安全问题本着“谁申请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如果账号申请后发生工作职责调整,需通过相应流程进行变更备案。
十一、长期在校内使用网络的校外人员需由相关管理部门代为申请临时校园卡,凭临时校园卡开通上网账号(两年一审核),上网账号产生的上网行为由代为申请人及相应管理部门负责。
十二、短期在校内上网人员(主要针对会议、培训类大批量人员),由相关负责部门进行身份验证和审核后提交申请,申请中必须包含上网人员的主要个人信息,由负责部门批准后进行批量开户和销户。期间临时使用网络的行为由申请部门负责。
十三、所有账号在约定的时限内自动销户,对于90日内无登录或上网使用记录的账号,将被系统自动停止使用。如果想恢复使用,请按相应流程,持有效证件到学校信息中心进行办理。
十四、本规定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