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国(境)外学习学分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 2025-06-27   访问次数:
167


一、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赴国(境)外大学学习交流的工作程序,完善学习交流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的制度,提升我校人才培养的国际化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学籍管理

我校在籍全日制本科生在国(境)外高校培养期间,其学籍性质不变,仍按南京医科大学的学籍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的课程范围

予以学分认定的课程应属于学校或学院(系)派出的公派交换学习项目(含暑期学校项目及学院(系)与国(境)外大学的联合培养项目),或学生个人申请,经学院(系)同意,并向学校备案的以学期/学年为单位的国(境)外大学学习项目(含暑期学校课程学习项目)。未经我校统一选拔以及未经学校事先审批,自行到国(境)外大学学习的,其学分不予认定。

四、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的原则

学习要求

以学期/学年为单位赴国(境)外学习者,在国(境)外学习期间修读课程数量原则上不应少于每学期4门,每学期总学分不少于14学分。学分学时对应关系:12-18学时对应1学分。

)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

1.申请替代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程时,其课程内容与对应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由开课学院认可,报教务处审核,方可替代。

2.修读的其它课程,可认定为公共选修课程或专业选修课程,按实际学分和成绩记入成绩系统,由教务处认定。

3.学生如申请在交流期间完成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需在确实能够保证毕业论文质量的情况下,提交申请报告至学生所在院部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在国(境)外的毕业论文工作需符合我校关于毕业论文的规定,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毕业论文递交给院部系论文指导和答辩小组评定初评成绩。初评成绩达到良好(含)以上者,免论文答辩,由答辩领导小组评定成绩和给出评语;初评成绩在中等(含)以下者,需回我校按正常程序参加论文答辩。

4.以学期/学年为单位赴国(境)外学习者,可申请免修其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我校开设的部分公共基础课程,如体育课、英语课。

五、成绩处理

(一)若国(境)外高校成绩标准与我校相同时,直接按照国(境)外高校提供的成绩记入成绩系统,国(境)外高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由国际交流合作办公室存档。

(二)若国(境)外高校成绩以ABCDE五等级的形式登记,则按照以下标准转换后计入成绩系统。

国(境)外高校成绩

A

B

C

D

E

百分制成绩

95

85

75

65

55

五级制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三)国(境)外高校成绩以A+AA-B+BB-C+CC-D+DD-的形式登记,则按照以下标准转换后计入成绩系统。

国(境)外高校成绩

A+

A

A-

B+

B

B-

C+

C

C-

D+

D

D-

E+

E

百分制成绩

99

95

90

89

85

80

79

75

70

69

65

60

50

40

五级制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六、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的程序

原则上学生应于回校后的下一学期第4周前办理课程认定手续。

申请课程认定和免修的学生,需填写《南京医科大学赴国(境)外大学学习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并附对方学校出具的所学课程成绩单及课程大纲,开课学院提出课程认定意见并经主管教学负责人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经教务处审批后,《南京医科大学赴国(境)外大学学习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一份存教务处备案,另一份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由国际交流合作办公室存档。

学生在国(境)外大学学习的课程经认定后,由教务处审核入成绩系统。

七、附则

学生回校后,凡做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的必修课程,其课程性质标注为“境外课程”,不纳入我校成绩绩点统计范畴,例如评奖评优、推荐免试研究生、学位绩点等。(二)学生学习期满返校后,除可认定的相关课程外,需补修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其他必修课程。

(三)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南京医科大学赴国(境)外大学学习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doc



南京医科大学教务处

2025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