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微专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5-09-04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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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本科教育综合改革,加速推进交叉融合的新医科建设,推动新医科与新工科、新文科协同发展,塑造专业教育新范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微专业是聚焦于某一特定学术领域、研究方向或核心素养的微型专业,以重构专业课程体系和推行混合式教学为核心策略,通过构建创新型跨学科专业组织模式,实施系统且灵活的培养方案,助力学生在特定领域形成一定的学术专业素养与行业实践能力。微专业不属于教育部公布的大学本科专业目录范围。

第三条 微专业建设与管理须契合学校人才培养定位,坚持以学生为中心,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探索专业建设新路径、课程建设新形态、教学改革新方法、医教研协同新方向和教学管理新模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籍在校的学生(不含专转本、攻读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二章 专业设置与培养要求

第五条 微专业由学院组织申报,须依托学校优势学科与优势专业,契合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定具有精课程、高聚焦、跨学科等特点的微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经专家论证、学院教学委员会通过后报教务部审核后实施。

第六条 微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总学分控制在15学分左右的课程(5-8门),每门课程原则上为23学分。

第七条 学生须按照微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修读课程,修满课程,且成绩合格,经学校核准后颁发微专业证书。


第三章 修读条件与学籍管理

第八条 申请修读微专业的学生,须入学满一学年,主修专业平均学分绩点需达2.5及以上、所有必修课课程成绩均及格,学有余力。每名学生仅可修读一个微专业。  

第九条 修读微专业的学生若因自身原因不能继续修读并主动申请退出,需提交放弃声明书,经开设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终止其微专业学习资格。

第十条 学生在主修专业修读学习结束时(包括但不限于毕业、结业、退学等),微专业修读学习年限自动终止。

第十一条 修读微专业学生的学籍信息不变更,由主修专业所在学院管理。学生修读微专业的课程成绩不影响主修专业的学籍管理,也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与学位资格获得。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微专业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熟悉本专业发展方向,承担本科教学任务,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高,有较强的教学管理经验,主要负责制定微专业培养方案、组建微专业教学团队、开展微专业课程建设、组织微专业课程教学等。学院应选派优秀教师承担相关教学任务,严格教学管理与考核评价,确保教学质量。微专业课程教学纳入任课教师评教和年度考核中。

第十三条  所有课程原则上均需建成线上课程,鼓励与企业合作开发基于真实项目的课程,学校将对微专业课程建设与管理情况组织考核验收。开课学院通过线上、线下等形式灵活教学,可利用晚上和周末等时间开展集中辅导,明确授课与考核方案,严格学生学习和考核要求,教学与考核计划报微专业开设学院备案并及时告知学生。

第十四条 开设微专业的学院综合师资等教学资源情况确定招生人数、招收对象、报名条件、课程安排,报教务部统一发布至全校,一般于每年春季学期组织实施。采取单独编班(原则上不少于15人)。开设学院负责宣传、选拔学生,维护微专业培养方案、教学任务落实、课程考核、毕业初审等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如主修专业已修过相同课程,成绩合格,经学生本人提出免修申请,任课老师和微专业开设学院核准后准予免修相同课程。相同课程是指课程名称、学分、课程属性、考核方式、学习大纲等一致,多学分课程可替代少学分课程。申请免修课程的学分最多不得超过修读微专业培养方案总学分的 30%,实践环节不得免修。获准免修课程成绩标注“免修”,给予课程学分。

第十六条 微专业课程考试违纪、作弊者,与主修专业课程考试违纪、作弊同等处理。

第十七条 微专业课程性质为“微课程”,微课程成绩单独记录,不计入主修专业绩点计算,学校为学生出具微专业课程成绩单。


第五章  毕业审定

第十八条 修读微专业的学生,在主修专业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同时取得微专业课程全部学分,由学校颁发微专业证书。

第十九条 学生微专业毕业的申报和审查工作由开设学院在学生毕业学期进行审核,初审通过的名单报送教务部,由教务部审核。

第二十条 中途主动退出并提交放弃声明书的,已修读的微专业课程可替换为专业选修课程学分。


第六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微专业按照学分收费,收费依据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定的学分制收费标准实行,每学期根据选课课程学分缴费。免修课程不收费,每学年初对上一学年免修课程进行退费。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中途退出课程学习,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 微专业经费的收取及退回由开设学院负责,收取的经费主要用于学院开设微专业教学改革、教师酬金、实践教学及教学计划管理、运行管理和质量管理等方面支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留学生和继续教育学生的微专业管理可参照执行,具体细则由相应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提及的其他教学管理规定,均按照学校现有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